2017年3月10日,陽春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將犯罪嫌疑人黃某勝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起集資詐騙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且具有一定代表性,有較強的教育意義。
一、案件來源:
2016年9月份,呂某、陳某、歐某等40多人陸續(xù)到陽春經偵大隊報案稱:黃某勝以抵押土地、還銀行貸款、征收土地資金不足為由,以月息5至10分不等的高息向他們非法集資,涉及金額累計1308.18萬元。由于涉及的受害人員較多,涉案金額較大,受害人反映比較強烈,處置不當容易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接報后,陽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迅速抽調精干警力成立了專案組,全面有序地開展偵查工作。
二、案件性質界定:
本案容易與民事經濟糾紛相混淆,表面上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實體經營,而且經營時間較長,容易給人一種民間借貸的錯覺,案件性質的界定成為案件辦理的關鍵。專案組通過對案件情況的分析研判,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在2013年至2016年期間,雖然開設了裝潢公司、錦鯉場、中介行等,但并沒有進行實質經營,只是以此作為掩護使受害人以為其生意多、門路廣、有實力,達到迷惑受害人的目的。在成功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不斷以抵押土地、還銀行貸款、征收土地資金不足為由,以月息5至10分不等的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集資1308.18萬元,集資款項除部分用于裝潢公司、錦鯉場、中介行的運作開支、支付利息和償還債務外,其余基本揮霍一空,針對案件的實際情況,專案組判定該起案件屬于集資詐騙案。
三、案件偵查:
明確案件性質后,專案組制定了詳細偵查計劃,擬定了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全面開展偵查工作。專案組迅速安排專人逐一接受受害人報案,收集借據、銀行流水清單等書證材料。同時在第一時間對犯罪嫌疑人住處、工作場所進行依法搜查,獲取相關財務帳冊,特別是對用于犯罪的電腦服務器、主機、存儲介質等物品及時控制,固定了客觀證據。另外再安排一組人對黃某勝開設的裝潢公司、錦鯉場、中介行的經營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掌握其開設裝潢公司、錦鯉場、中介行只是作為掩護,集資的資金并沒有投入到實際經營中,專案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形成完整證據鏈,為案件的偵辦打下堅實的基礎。民警在辦案的同時,牢記維護穩(wěn)定任務職責,在做好解釋、勸慰等工作的同時,切實加強信息管控,一旦發(fā)現(xiàn)群體性事件苗頭立即靠前工作,確保不發(fā)生大的涉穩(wěn)問題。
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黃某勝一度逃匿,在掌握確鑿的犯罪證據后,陽春經偵大隊迅速開展抓捕工作。在抓捕過程中,發(fā)揮多警種聯(lián)動優(yōu)勢,充分發(fā)揮派出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職能作用,將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通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布控。專案組民警多次上門做其親屬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恰當運用法律、準確傳達政策、充分聯(lián)絡情感,動員黃某勝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迫于壓力,2016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黃某勝到經偵大隊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違法犯罪行為。
四、現(xiàn)身說法
現(xiàn)在利用高息引誘進行集資詐騙的案件屢見不鮮,政府部門也通過報刊、網絡等方式不斷宣傳集資詐騙的危害、手段和預防措施,但為什么集資詐騙案件還是時有發(fā)生?
本案中黃某勝本來是經營個體生意的,后來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欠下的債務,只能鋌而走險通過非法集資償還債務和用于個人揮霍。在實施集資詐騙過程中,黃某勝主要是以合法經營作為掩護,并抓住受害人求富心理,詐騙伎倆雖不高明,卻屢屢得手。一是犯罪嫌疑人黃某勝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企業(yè),購買了豪車包裝自己,給人一種成功商人的感覺,不斷編造可以發(fā)家致富的項目,許諾高額利息,大肆進行宣揚,騙取不特定對象的信任,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二是高利息、高回報的誘惑力使部分群眾失去理智。從本案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黃某勝為了達到目的,許諾以5分至1角不等的超高額利息,高于銀行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利率誘惑往往讓求富心切的人群無法抵擋,失去理智,不畏風險,心存僥幸,孤注一擲,把資金借給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集資伊始,按時返本付息,贏得了更多受害群體的信任,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又不斷投資或介紹親人朋友投資。三是投資理財渠道窄,又求富心切。黃某勝選擇對象是土地被政府統(tǒng)一征收,獲得大筆的補償資金的農民和有一定資金在手的個體老板,這部分人群有一定的資金又缺乏投資理財渠道的,認為將閑置資金存入銀行利率太低,面臨物價上漲、正常開支不斷增加,深感自己手中的貨幣在不斷貶值,急于尋求簡單、便捷的投資增值辦法,這種需求不能通過正常渠道實現(xiàn)時,恰好遇到黃某勝開出的優(yōu)厚條件,以為天上掉下了“餡餅”,結果掉進了黃某勝挖好的陷阱。
五、偵破此案的幾點啟示:
(一)廣大群眾的暴富心理和貪念要擯棄
非法集資往往是利用受害人的貪念,所承諾的回報往往大大高于正常投資渠道的回報,部分群眾被其高額回報的宣傳引誘和蒙蔽。雖然早期都兌現(xiàn)了部分回報,但集資愈多、虧空愈大,在資金鏈斷裂后,大部分投資者必然無法拿回本利。
(二)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理性對待所謂的“高回報、低風險”投資項目,不要因為輕信承諾、貪小便宜而付出沉重的代價。
(三)在遇到非法集資詐騙行為時,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查處工作,不要為了“高額回報”追加投資而繼續(xù)泥足深陷,更不能對非法集資者抱有幻想,不愿向公安機關報案甚至干擾辦案。
(四)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jiān)管,集資詐騙活動環(huán)節(jié)多、過程長,涉及工商、稅務、金融、公安等諸多職能部門的管轄,部門間要形成緊密協(xié)作關系,對早期就有所顯露的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要及時做出反應,進行查處,防止這些違法犯罪行為愈演愈烈,涉案范圍進一步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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