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水鎮(zhèn)居民何先生來到春灣工商所,告知工作人員其本人在春灣鎮(zhèn)某珠寶店內購買了足金手鏈一條,后因其家庭經濟原因遭受妻子反對,在3天后向珠寶店經營者提出要求退款失敗。該足金手鏈尚未被佩戴過,要求退款亦不影響二次銷售,要求退款失敗令何先生感到很委屈,所以來到春灣工商所進行投訴。
接到投訴后,該所工作人員十分重視,迅速聯(lián)系了銷售手鏈的珠寶店了解情況,并于當天就組織了消費者及珠寶店經營者在工商所辦公室進行協(xié)商調解。在協(xié)商過程中,該所工作人員向雙方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內容,并努力對雙方進行調解。經過一番努力,雙方在該所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書,珠寶店按照消費者何先生的訴求退回了購買足金手鏈的2500元。
事后,消費者何先生對此次調解結果表示非常滿意,在感謝了該所工作人員后愉悅地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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